長崎市觀光城鎮建設網絡
會員條款
服務條款
本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由長崎國際旅遊會議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所製定。所有註冊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必須依照本條款使用本會。如果您使用本協會,即視為您已了解本協議的內容並同意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第一條(目的)
本協會旨在透過會員之間的相互合作,為以長崎市為中心的企業和市民獲取商機、擴大合作夥伴、提高技能,提高長崎市作為旅遊目的地的吸引力,促進觀光旅遊的目的。
第二條(活動)
為了實現前條規定的目的,本會進行以下活動。
(1) 幫助會員取得商機的活動
(2) 有助於擴大會員夥伴的活動
(3) 有助於提升會員技能的活動
(四)協會認為為實現協會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會員及會費)
協會允許支持協會宗旨的公司和個人註冊為會員。
會員費是免費的。
第四條(會員註冊)
在本會中,凡願意註冊的人,應在同意本條款後,依本會規定的方式申請會員註冊,經本會秘書長批准後,即完成會員註冊。
協會認定申請人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其會員註冊申請,並且沒有義務披露任何理由。
(一)申請會員報名時檢舉虛假資料的
(2) 如果申請來自違反本條款的人。
(3) 申請者是未參與長崎市旅遊城鎮建設的人士。
(4) 申請來自反社會勢力或與反社會勢力有關的人的情況。
(五)本會認為不適宜會員註冊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會員ID及密碼的管理)
會員應自行負責妥善管理其會員ID和密碼。
會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其會員ID和密碼轉讓或出借給第三方,或與第三方共享。
除本協會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於第三方使用會員ID和密碼造成的任何損害,本協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使用限制和註銷登記)
若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協會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限制該會員使用協會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或取消該會員的註冊。
(XNUMX) 如果您違反本協議的任何規定
(XNUMX) 發現登記事項存在虛假事實時
(3) 若在一定時間內未收到本會的聯繫回复
(4) 如果自上次使用以來已經超過一定時間沒有使用協會。
(五)本會認為本會使用不當的其他情況。
因本會依據本條規定採取的行動對會員造成的任何損害,本會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我們沒有義務揭露基於本文的使用限製或取消註冊的原因。
第 7 條(通知或通訊)
會員與協會之間的通知或通訊應按照協會確定的方式進行。除非會員按照協會另行規定的方式通知我們變更,否則協會將假定當前註冊的聯絡資訊有效,並將通知或聯絡資訊視為已到達會員。
第八條(退出)
會員可以依照協會規定的退會程序退會。
第九條(禁止轉讓權利義務)
未經協會事先書面同意,會員不得將其在使用合約下的地位或基於本條款的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或將其作為抵押品。
第十三條(個人信息的處理)
本會根據本會的《個人資訊保護方針》,妥善處理透過本會的使用而取得的個人資訊。
第11條(禁止事項)
會員利用本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2) 與犯罪行為有關的行為
(3) 侵害本會內容等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4) 破壞或乾擾協會、其他會員或其他第三方的伺服器或網路功能的行為。
(5) 可能幹擾本會所運作的行為
(6) 進行或試圖進行未經授權的存取的行為。
(7) 收集或累積其他會員的個人資訊等的行為
(八)利用本會進行非法用途的行為
(9) 對本會其他會員或其他第三方帶來不利、損害或不適的行為。
(10) 冒充其他會員的行為
(11) 直接或間接為與本會有關的反社會勢力提供利益的行為。
(十二)本會認為不適當的其他行為。
第12條(本會活動的停止等)
若本會認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中止或中止本會的全部或部分活動,無須事先通知會員。
(1) 因地震、雷電、火災、停電、天災等不可抗力導致本會活動發生困難時。
(二)本會認定本會繼續存在困難的其他情況。
對於因協會暫停或關閉而對會員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不利或損害,協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活動內容的變更等)
本會得變更、增加或廢止本會活動,並事先通知會員,經會員同意。
第十五條(免責)
因協會原因對會員造成的任何損害,協會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損害是由於協會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協會不對會員與其他會員或第三方之間發生的有關協會的任何交易、通訊或爭議負責。
第十二條(使用條款的變更)
在下列情況下,本會可以更改本條款而無需會員個人同意:
(1) 當本條款的變更符合會員的普遍利益時。
(2) 本條款的變更不與本會的使用協議的目的相抵觸,且考慮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內容的適當性以及與變更相關的其他情況是合理的。
本章程依前項規定發生變更時,協會將提前通知會員。
第16條(條款的適用)
這些條款適用於會員與協會之間有關使用協會的所有關係。
除本條款外,協會還可以製定使用規則等有關協會的各種規定(以下簡稱「個別規定」)。這些單獨的規定應構成這些條款的一部分,無論其名稱為何。
若本使用條款的規定與個別規定的規定相衝突,則以個別規定的規定為準,除非個別規定另有規定。
第 17 條(準據法/管轄權)
日本法律應為解釋這些條款的準據法。
若會員與本會間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關於本會發生爭議時,長崎地方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
以上
施行日期:5年XNUMX月XNUMX日